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合法,保障双方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内容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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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九项内容,以明确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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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保合同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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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确认劳动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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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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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和地点: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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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长、加班安排、休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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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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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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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安全条件、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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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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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条款: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可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增加合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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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明确必备条款,确保劳动关系规范透明;通过可选条款,满足双方个性化需求。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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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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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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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责:必备条款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因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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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确保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保、劳动保护等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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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强制规定必备条款,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管理,防止随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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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协商:可选条款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个性化内容,增强合同适应性。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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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8:入职登记原则上不能免除签订书面合同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2号]
案例要点:王某填写入职登记表,包含部分合同内容,但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法院认定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公司需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
体现第十七条:劳动合同需包含必备条款,入职登记表因缺失关键条款不视为有效劳动合同,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
案例索引1:袁某与某法律顾问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47号]
案例要点: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单位依法调岗,劳动者不同意被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合法,因合同包含必备条款,支持单位管理权。
体现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为单位依法调整岗位提供依据。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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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未包含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如无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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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入职登记表、录用信或其他文件代替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或不具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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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制定: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未经劳动者协商同意,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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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约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或取消法定休假。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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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受限:缺失必备条款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不完整,影响其法律效力,但不必然无效,仍可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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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责任:未订立符合第十七条要求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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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合同或条款违法,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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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条款缺失或不规范易引发工资、社保等争议,增加双方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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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8(续):入职登记表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
违反第十七条:登记表未满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要求,不具合同效力,单位未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 -
案例索引2:孙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42号]
案例要点:录用信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乏合同拘束力,法院认定不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违反第十七条:录用信缺失必备条款,无法替代劳动合同,导致单位承担未签合同的责任。 -
案例索引4: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要点:单位以其他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支付二倍工资。
违反第十七条:替代协议未包含必备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要求,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案例表明,缺失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或录用信不构成有效劳动合同,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合法的合同条款为单位管理提供依据。用人单位应依法订立包含必备条款的书面合同,劳动者需审慎确认合同内容,以维护自身权益并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