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文本持有规则,旨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通过要求协商一致及签字盖章的形式要件,确保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权益的明确性。案例表明,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单位否认合同需举证;违反协商或形式要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合同,各执一份,确保权益受保护,减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