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文本持有规则,旨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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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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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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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合同文本需经双方签字(劳动者个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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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分配: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确保双方均持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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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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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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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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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双方权益:协商一致确保合同内容反映双方真实意愿,签字或盖章明确法律效力,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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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合同文本各执一份,便于双方在争议时提供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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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强制形式要件和文本分配,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管理,防止单方篡改或否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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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生效合同为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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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劳动合同真实性的确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688号]
案例要点:郑某与云南甲租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被告否认合同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需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体现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鉴证,符合协商一致和形式要件,具备法律效力,单位否认合同需举证。 -
案例索引:陈某某与某投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01号]
案例要点:劳动合同有劳动者签名和公司盖章,具备生效要件,单位无证据证明违背真实意思,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体现第十六条:签字和盖章确认合同真实性,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否不影响效力,体现形式要件的规范性。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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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一致:合同内容未达成双方真实意愿,如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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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形式要件:合同未签字或盖章,如仅一方签名或仅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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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文本,或仅由单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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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篡改:合同文本被伪造、篡改,或双方持有的文本内容不一致。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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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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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效力:未满足签字或盖章要件的合同不生效,可能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需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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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困难:未各执一份合同可能导致争议时举证困难,影响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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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或提供合同文本,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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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续):被告否认劳动合同真实性但未举证,法院认定经鉴证的合同有效,需履行义务。
违反第十六条:单位否认合同但未证明伪造,未能推翻协商一致和签字的效力,需承担合同义务。 -
案例索引:陈某某与某投资公司(续):公司无证据证明合同违背真实意思,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需支付报酬及补偿。
违反第十六条:单位否认合同效力但未提供证据,未能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要件。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通过要求协商一致及签字盖章的形式要件,确保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权益的明确性。案例表明,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单位否认合同需举证;违反协商或形式要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合同,各执一份,确保权益受保护,减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