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通过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劳动权益,平衡劳动关系稳定性与灵活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通过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规定其强制订立条件,保障劳动者的长期劳动权益,同时允许依法解除,平衡双方利益。案例表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或规避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的,不予支持额外责任。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第十四条义务,劳动者应明确主张自身权益,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