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后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的起算时点,旨在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未实际用工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调劳动关系建立后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案例表明,书面合同规范双方权责,保障劳动者权益;未签书面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但仅签订合同而无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也需配合履行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合规并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