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或违法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可立即解除,结合第四十六条,劳动者解除时可获经济补偿。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解除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 analysis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过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的解除权及特殊情况下的立即解除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督促单位依法履约。案例表明,未缴社保等违约行为赋予劳动者解除权并获补偿,但需证明单位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需合理行使解除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