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并结合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协商解除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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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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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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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需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受胁迫或欺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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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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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达成协商一致,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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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求:虽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建议书面记录以明确双方意愿,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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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协商解除,提供灵活的劳动关系退出机制,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公平与自愿。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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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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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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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解除:允许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终止劳动关系,适应单位或劳动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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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单位提出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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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谐:协商一致减少对抗性解除,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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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强调平等自愿,防止单位单方强制解除。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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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4: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因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志而恢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934号]
案例要点:某木业公司单方通知甲某调动岗位,未协商一致,甲某拒绝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认定单位变相解除,需支付补偿金,拒绝单位继续履行的请求。
体现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单位单方行为无效,需支付经济补偿。 -
案例索引:朱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4号]
案例要点:单位解除合同时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判令支付,体现协商解除需履行补偿义务。
体现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需依法支付补偿金及相关报酬。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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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单位或劳动者未协商一致,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案例44中单位单方调动导致变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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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或欺诈:通过胁迫、欺诈等方式迫使对方同意解除,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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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补偿:单位提出解除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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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程序:未明确协商过程或记录,引发争议。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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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效:未经协商一致的解除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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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单位单方解除或变相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案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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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责任:单位需支付未履行义务的费用,如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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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解除程序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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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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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4(续):某木业公司单方通知甲某调动,变相解除合同,未协商一致,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反第三十六条:单方解除未协商一致,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
假设场景:单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法院认定解除无效,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六条:胁迫解除违背真实意思,解除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通过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双方自愿性和公平性,单位提出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案例表明,单方或变相解除无效,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协商解除并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规范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