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强调合法性、民主性、公开性,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解释,并结合案例分析。

一、正面解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作用

1. 内涵

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遵循以下原则:

2. 适用范围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包括: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通过合法、民主、公开的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确保劳动者权益与用工秩序的平衡。案例表明,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程序或未公示的制度无效。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制定合理制度,以降低劳动争议风险并维护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