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强调合法性、民主性、公开性,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解释,并结合案例分析。
一、正面解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作用
1. 内涵
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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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取消法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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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性: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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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需通过公示或直接告知劳动者,确保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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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性:工会或职工可对不适当的制度提出修改建议,通过协商完善。
2. 适用范围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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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如工资结构、奖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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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如加班安排、年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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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如工作环境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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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福利:如社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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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如考勤、绩效考核、纪律要求。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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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合法、民主的程序,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工资、休假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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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促进劳动者履行义务,减少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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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平性:民主协商和公示机制提高透明度,避免单方制定导致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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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允许职工提出修改建议,使制度更符合实际需求。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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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考勤制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591号]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了考勤制度,劳动者因违反制度被处罚,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决定。
体现第四条: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劳动者需遵守。 -
年终奖是公司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年终奖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71号]
案例要点: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需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发放规则。若依法制定并公示,法院尊重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权。
体现第四条:涉及劳动报酬的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确保公平透明。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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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法:制度违反法律,如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或延长法定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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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当: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协商,直接制定涉及切身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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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或告知: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开,导致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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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协商:忽视工会或职工的修改建议,强行实施不合理制度。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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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无效:未依法制定或公示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罚或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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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因违法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可能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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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程序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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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未公示或不合理的制度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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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八]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以内部制度否认加班事实,但制度未依法制定或公示,法院认定无效,需支付加班费。
违反第四条:未履行民主程序或公示义务的制度不能对抗劳动者法定权利。 -
规章制度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五]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以未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法院认定制度无效,处罚不成立。
违反第四条:未公示的制度缺乏约束力,凸显公开性的重要性。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通过合法、民主、公开的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确保劳动者权益与用工秩序的平衡。案例表明,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程序或未公示的制度无效。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制定合理制度,以降低劳动争议风险并维护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