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正面解释:适用范围与核心特征
1. 适用主体
本法适用于以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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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依法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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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经营为主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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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公益组织等非营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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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政府部门、公立学校、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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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涵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合作社等。
2. 适用事项
本法适用于劳动关系中的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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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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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执行期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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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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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单方或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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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或其他法定情形结束。
3.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本法适用的核心前提,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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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受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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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性: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通常固定或周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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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劳动者融入用人单位的生产或经营体系。
二、反面解释:不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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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关系: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双方关系平等,无从属性。例如,自由职业者为企业提供一次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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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某些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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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关系的实习:在校学生实习若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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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雇佣:如家庭雇佣保姆、家教,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三、特殊情形:关联公司作为适用主体
1. 关联公司定义
关联公司指在股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上存在关联的企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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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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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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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形式:通过协议、投资等形成的关联企业。
2. 关联公司适用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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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通常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若关联公司实际管理劳动者(如统一调配、支付工资),可能引发主体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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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公司调配:劳动者在关联公司间流动时,劳动关系主体不变,除非合同明确变更。调配需经劳动者同意并依法变更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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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若关联公司恶意规避责任,法院可能认定母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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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分离风险:实际用工单位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如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等纠纷。
3. 法律适用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3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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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连带承担劳动报酬责任。淄博中院认为,华宇公司既与部某签订劳动合同,环齐集团又任命部某担任集团法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华宇公司、环齐集团均先后向部某发放工资,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构成对部某的混同用工,部某作为劳动者对用人责任主体享有选择权,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5.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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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主体:关联公司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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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配流程:跨公司调配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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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遵守《劳动合同法》,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四、典型案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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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可向其经营者追索劳动报酬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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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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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与某业委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117号]
- 某金属回收公司与某资源和社保局工伤行政确认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9号]本案要点: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若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人身依附关系和业务组成三个构成要件,则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反之,则劳动关系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