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正面解释:适用范围与核心特征

1. 适用主体

本法适用于以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2. 适用事项

本法适用于劳动关系中的以下行为:

3.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本法适用的核心前提,具有以下特征:

二、反面解释:不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特殊情形:关联公司作为适用主体

1. 关联公司定义

关联公司指在股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上存在关联的企业,如:

2. 关联公司适用的特殊性

3. 法律适用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3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 案例分析

5. 建议

四、典型案例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