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一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灵活性及无需经济补偿的特点,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制度(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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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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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特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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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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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经济补偿(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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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终止原因或过错,单位均不支付经济补偿,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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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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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短期、零散特点,提供灵活的用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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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双方终止成本,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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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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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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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口头或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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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随时终止便于单位调整用工,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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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降低:无需经济补偿,减少单位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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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简化:免除复杂解除程序,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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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适配:契合非全日制用工的临时性,促进兼职就业。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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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某咖啡店与非全日制服务员口头约定工作,服务员因学业通知终止用工,单位无需补偿,双方和平分手。
体现第七十一条:灵活终止,无需经济补偿。 -
参考背景:某超市非全日制收银员因个人原因随时离职,单位未支付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体现第七十一条:劳动者随时终止用工,合法合规。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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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适用全日制规则:将非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解除程序处理,如要求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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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限制终止:单位禁止劳动者随时终止,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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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用工性质:将全日制用工伪装为非全日制,规避经济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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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通知:虽允许随时终止,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对方,影响对方权益。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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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重认定:混淆用工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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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违法限制终止或未通知导致损失,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如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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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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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错误适用规则或限制终止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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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某单位将全日制员工伪装为非全日制,终止时拒付补偿,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补偿并罚款。
违反第七十一条:混淆用工性质,规避补偿义务。 -
参考背景:某非全日制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者提起仲裁,单位被判违法限制终止权。
违反第七十一条:错误适用全日制解除规则。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通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随时终止权及免除经济补偿,适应其灵活、临时特点,保障双方自由。案例表明,合法终止能简化用工,而混淆性质或限制终止将面临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非全日制用工规则,依法行使终止权,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