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一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灵活性及无需经济补偿的特点,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制度(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通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随时终止权及免除经济补偿,适应其灵活、临时特点,保障双方自由。案例表明,合法终止能简化用工,而混淆性质或限制终止将面临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非全日制用工规则,依法行使终止权,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