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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肥东县一起物业接管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姚某某被指控伙同他人持木棍殴打他人、损坏财物,造成一人轻微伤和3760元财产损失,涉嫌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认定姚某某参与强行接管建材城物业管理,实施随意殴打和毁损行为。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保护公民免受不当刑事追究。
本案中,姚某某最终被肥东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也可申诉或直接自诉。
(内容忠实于肥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文书,旨在帮助普通读者理解刑事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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