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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酒驾不起诉案:107.3mg/100ml酒精含量为何免刑

2026-07-19 小编 0 评论

案件简况

2020年5月5日晚,肥西县吴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当晚22时10分许,他驾车途经桃花镇明珠路与天龙关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7.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

肥西县酒驾不起诉案:107.3mg/100ml酒精含量为何免刑

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肥西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普通人需注意什么?

酒驾入刑标准为80mg/100ml以上,本案已达醉驾程度。但主动坦白、认罪认罚可获从宽处理。提醒大家:切勿酒后开车,聚餐后可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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