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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5日晚,肥西县吴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当晚22时10分许,他驾车途经桃花镇明珠路与天龙关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7.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
肥西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酒驾入刑标准为80mg/100ml以上,本案已达醉驾程度。但主动坦白、认罪认罚可获从宽处理。提醒大家:切勿酒后开车,聚餐后可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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