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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让盱眙多家木业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5万余元。该公司已将全部税款申报抵扣。
案发后,公司负责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并全额退出赃款。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盱眙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公司行为触犯刑法第205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严重经济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注重“宽严相济”。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大幅减轻处罚。本案即为典型例子,提醒企业切勿心存侥幸,务必遵守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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