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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大连西岗区发生一起帮助诈骗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提供住宿并协助退房退费,帮助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7万余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退赃并获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定刘某某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但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可免刑)、第67条(自首从宽),及最高法诈骗解释第3条,决定不起诉。
普通读者注意: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是重要从轻因素,能显著降低处罚甚至免除刑罚。
本案证据显示刘某某配合度高、危害后果已消除,符合“可以免除刑罚”条件。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惩罚犯罪又体现宽严相济。
(内容忠实于西检诉刑不诉〔2017〕27号文书,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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