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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故意伤害案:李某某获不起诉的法律解读

2026-07-22 小编 0 评论

福州市晋安区小区纠纷案:李某某因故意伤害获不起诉

2019年2月,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内,一场门禁遥控器赔偿纠纷引发肢体冲突。保安李某某与居民蒋某某扭打中用拳击打对方,导致蒋某某左侧第8-10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福州市晋安区故意伤害案:李某某获不起诉的法律解读

案件事实与证据要点

检察院审查认定:双方事后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证据包括和解协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法律适用解读

李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此案提醒公众:轻微伤害案件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往往可获从宽处理,避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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