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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河源市源城区迎客大桥水域发生一起电鱼事件。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伙同他人,在珠江禁渔期(3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电动塑料船、变压器、电线和网兜等工具,采用国家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约4公斤鱼产品。次日凌晨被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渔获物当场放生。
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渔期内使用更是明令禁止。但本案渔获量仅4公斤,社会危害较小。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符合“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避免小案过度司法。
禁渔期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任何电鱼、毒鱼、炸鱼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普通群众应自觉遵守渔业法规,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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