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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的农民宋某某为了种植人参,在自家耕地内砍伐了1053株平均8年生落叶松和黄菠萝树。其中落叶松597株、黄菠萝2株,核立木蓄积12.6831立方米,另有落叶松幼树454株。这些树木都是宋某某个人所有,砍伐后放置在当地学校内。
此事很快引起注意,宋某某于6月12日主动到林业站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事实。随后,他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案件移送宽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延长审查期限后,仔细查明事实:宋某某砍伐的林木位于耕地内,且均为其个人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耕地内的林木不属于国家保护的森林资源范畴,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在此不构成犯罪。
滥伐林木罪通常针对非法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保护林木。但本案中,宋某某的行为发生在自家耕地上,树木非防护林或公益林,砍伐目的为合理利用土地种植经济作物。这不违反《刑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因此没有犯罪事实。
1. 耕地与林地的界限:耕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内生长的零星林木不视为林地。砍伐此类林木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不触及刑事责任。
2. 所有权保护:个人对耕地内自有林木享有处置权,只要不破坏生态平衡或违反规划,即合法。
3. 不起诉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检察院认定无犯罪事实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宋某某可于7日内申诉,但本案事实清楚,无需进一步追究。
此案提醒农民朋友:在利用耕地时,提前咨询林业部门,避免误砍防护林。宋某某的主动交代也体现了配合调查的重要性,最终帮助澄清事实。对于普通读者,这说明法律保护合法土地使用,但强调生态优先——砍树前最好评估环境影响。
宽甸县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决定,宋某某恢复自由。此案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公正性,确保无罪之人不受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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