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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凌晨,蓬溪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一名女子趁收费室值班人员休息,从窗口翻入盗走5800元现金。几天后她被抓获,涉案4975元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女子吴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她需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查起诉期间,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还赃款825元,并自愿认罪认罚。蓬溪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其精神状况、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依据刑法第264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该案既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精神障碍者的人文关怀,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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