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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路段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5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但司法程序强调“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有酒驾检测结果,若其他证据链条不完整,检察机关也会依法不起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遇到事故更要配合调查,保留好证据。
(内容忠于原文,仅作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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