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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涪陵区乌江二桥下,一场看似简单的捕鱼活动引发法律风波。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42岁)受岳父况某某和朋友游某某邀请,携带密眼网和塑料桶来到江边。三人用竹块固定网具捕捞野生鱼,不料被渔政和公安查获,现场缴获禁用密眼网1副、渔获物7.63公斤等物品。余某某随后被取保候审。
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和重庆市文件,涪陵区长江、乌江干流等为禁渔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为禁渔期。使用的密眼网目仅0.2厘米,远小于6厘米标准,属于禁用工具。余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在禁渔区、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检察院审查认为,余某某虽触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他是受邀约参与的从犯,非主谋;案发后到案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2000元生态修复金。依据《刑法》第37条和第67条第3款,可免于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支持微罪不起诉。最终,2020年8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渔获物和网具由公安处理。
此案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即使触犯底线,若情节轻微、积极悔改,仍可免刑。但禁渔旨在保护长江生态,公众切勿心存侥幸。建议渔民遵守法规,使用合法工具,避免小过酿大祸。如遇类似情况,可咨询当地渔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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