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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一起看似简单的租车纠纷演变为涉嫌合同诈骗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1994年生,初中文化,无业,有盗窃和诈骗前科。2018年4月29日,他从当地一家公司租用一辆银灰色捷达车,租期至6月3日。到期后,马某某未归还车辆,反而将车开回家借给朋友王某某抵押借款2万元(后归还),并自己用车向吕某某抵押借3.3万元。6月22日,车辆GPS信号丢失,马某某失联。警方追回车辆,价值约3.2万元。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分局侦查后,于2018年12月11日将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某某曾因传唤不到被上网追逃,2019年10月被拘留,后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租车不还并抵押借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证明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这里证据不足以支撑起诉。
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慎重原则,避免冤错案。
此案提醒租车用户和出租方: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逾期不还可能涉嫌诈骗,但需确凿证据。普通人应注意信用记录,前科可能加重审查。法律追求真相,证据是关键。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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