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19年9月26日凌晨,台山市居民伍某某酒后骑摩托车被查,血液酒精浓度高达103.09mg/100ml,已构成醉驾。但台山市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背后有哪些法律要点呢?
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5****号二轮摩托车,在台城台海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3.0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可不起诉。本案中,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因此检察院依法不起诉。
醉驾入刑,但并非所有案件都会判刑。主动认罪、情节轻微可能获得不起诉机会。不过,酒驾风险仍大,建议大家切勿酒后开车,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