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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晚,重庆市万州区居民童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从枇杷坪出发前往桑树坪。途中在驸护路御安分院路段,他被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显示96mg/100ml,随后提取静脉血样鉴定结果为112.3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这类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不容小觑。本案中,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该罪,但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情节轻微。
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第67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免除处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认为无需判处刑罚。最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虽以不起诉收场,但凸显了司法对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原则。同时,它提醒每位司机:酒后莫开车,哪怕是摩托车。醉驾不仅违法,还可能酿成大祸。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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