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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至4月,南京建邺华采天地盒马鲜生超市内发生一起小额盗窃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多次偷拿洗发露、虾仁、面膜等商品,总价值仅811.4元。案发后她如实供述,退赔被害单位4000元并取得谅解。
任某某分4次作案:3月27日偷178.8元商品,4月3日偷301.7元,4月17日偷193.4元,4月23日偷137.5元。被店员当场抓获后,她主动认罪并全额赔偿。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可构成盗窃罪。但本案中,任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非“无罪”,而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情节轻微、危害小,给予被不起诉人改过机会。任某某退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体现认罪悔罪态度,这也是检察院考虑的重要因素。
(以上内容基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宁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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