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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信宜市男子欧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8.8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欧某某当日饮酒后驾驶粤KU8***2号摩托车行驶至迎宾大道恩记路口,与电动车相撞。呼气酒精检测120mg/100ml,血检确认88.81mg/100ml,双方各负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故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酒驾风险大,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建议大家切勿酒后驾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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