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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冶市发生一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案件。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最终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下面我们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这份法律文书的核心要点。
华某某借用某园林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他人。因结算纠纷,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华某某涉嫌私刻公司印章,用于签订多份合同。经鉴定,部分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司真实印章不一致。
大冶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补查后,仍然无法查清关键事实、固定充分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法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而是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支持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本案提醒大家,签订合同务必使用真实印章,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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