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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非法捕捞案:女子禁渔期用禁具捕鱼1.36公斤被不起诉

2026-08-10 小编 0 评论

案件简述

2020年3月10日,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艾家桥鸭子河禁渔期内,张某某与他人使用国家禁止的地笼网捕捞杂鱼1.362公斤,被公安当场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四川省什邡市非法捕捞案:女子禁渔期用禁具捕鱼1.36公斤被不起诉

法律要点解读

根据《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本案捕捞量仅1.362公斤,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综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普通人需注意

禁渔期使用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捕鱼,即使数量不多也可能触犯刑法。建议大家遵守渔业法规,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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