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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晚,因两名年轻人发生纠纷,王某某受朋友邀请,来到仁和广场准备“助阵”。对方见人多未下车,双方又改到东区攀枝花大道与金福南街交叉路口。次日凌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但王某某始终未动手。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虽涉嫌聚众斗殴,但属于从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首),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不起诉条件。
这个决定告诉大家:参与斗殴即使没动手也可能违法,但如果情节轻微、主动认错、配合调查,法律会给年轻人一次改过机会。既维护了社会秩序,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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