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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家人和乘客,行至坝草至火龙果基地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坎,导致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
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但他案发后立即报警救人,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检察院据此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首、和解、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院可不予起诉。这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鼓励当事人积极挽回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者、主动赔偿、配合调查,都可能获得从宽处理。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才是根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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