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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成都女子王某某在武侯区饮酒后驾车,被青羊区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5.3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王某某饮酒后乘坐网约车和出租车回家,次日凌晨1时50分许驾驶车辆出行,2时19分在青羊区某路段被挡获。呼气和血检均确认酒驾超标。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规定,最终依据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酒驾且主动认罪者,可避免刑事处罚,但仍会面临行政处罚。
酒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饮酒后务必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珍惜生命与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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