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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夏天,汕头市潮阳区一家不起眼的老厝丝印厂被警方查获。厂里正在赶制欧莱雅、MAC、蜜丝佛陀等知名品牌的假睫毛膏管标识,共17200个。负责调试机器的谢某某因此被抓,却最终迎来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即使参与制假,也可能因情节轻微而免刑。
谢某某小学文化,被同案人雇用,只负责修机器、安排工人生产。他不是老板,也没参与销售。工厂刚开业不久,假标识还没来得及卖出去就被警方现场缴获。谢某某到案后老实认罪,第一次犯罪,还表现出悔意。
根据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四个从轻情节:一是时间短、危害小;二是谢某某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三是初犯且认罪悔罪;四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适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直接不起诉。
简单说,法律既打击制假,也讲究“罪责刑相适应”。没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作用小的人,可以不判刑,但扣押物品仍由公安处理,主管机关还会给行政处罚。
制假售假看似容易赚钱,实则害人害己。谢某某案提醒大家:即使只是打工修机器,也可能触犯刑法。遇到可疑工作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远离违法活动。
(以上解读基于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潮阳检诉刑不诉〔2015〕48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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