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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酒驾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7-22 小编 0 评论

成都天府新区一起酒驾不起诉案件解读

2019年8月25日晚,成都天府新区辖区内发生一起酒驾案件。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剑南大道与回龙路交汇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8毫克/100毫升,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成都天府新区酒驾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事实简述

汤某某酒后驾车搭载他人,从双流区出发沿剑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民警现场取证后,其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法律要点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通常可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综合考虑情节轻微及认罪态度,决定不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处罚,但仍需注意行政责任。

提醒:酒驾零容忍!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吊销驾照等后果。安全驾驶,从滴酒不沾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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