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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一场外卖汤水洒泼引发的争执,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饭店升级为肢体冲突。饭店店长姜某某与两名同伙被检察机关审查后,最终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赔偿6万元获不起诉。
当天姜某乙因送外卖与姜某某等人争吵,晚间返回时携带折叠刀。双方在店门口发生打斗,姜某甲用板凳击打姜某乙头部,姜某某用膝盖压住对方。姜某乙被鉴定为轻伤一级,但姜某某等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并达成赔偿谅解。
检察院认定姜某某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但依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需判处刑罚,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此决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和解与悔罪。
遇到冲突时及时报警、积极赔偿、认罪认罚可显著降低处罚风险。轻伤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往往成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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