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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顺故意伤害案:余某甲自首认罪获不起诉

2026-08-05 小编 0 评论

浙江泰顺故意伤害案:余某甲自首认罪获不起诉

2020年8月8日,泰顺县雅阳镇发生一起轻微冲突。务工人员余某甲因腹痛在路边排泄,被村民王某甲指责,双方争吵升级。王某甲叫来被害人王某乙,双方扭打,余某甲的亲属余某乙也参与其中。最终,王某乙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浙江泰顺故意伤害案:余某甲自首认罪获不起诉

案件关键事实

案发后,余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2020年11月,双方家属赔偿被害人5000元并获谅解。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泰顺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触犯刑法第234条,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刑法第37条免除刑罚规定,决定不起诉。

法律要点解读

1. 自首情节: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签署具结书,检察院依法从宽处理。
3. 刑事和解: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4. 轻微伤害免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故意伤害,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避免进入审判程序。

本案提醒大家:遇到纠纷及时报警、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能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被害人不服可向温州市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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