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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诸暨市,一起看似普通的酒驾事件却以不起诉告终。这起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从安华镇河汉村出发,途经王店村后,又去东街沙县小吃店买夜宵。买夜宵时,他还额外喝了一瓶雪花啤酒。凌晨2时30分许,开车回程途中,李某某在沙县小吃店门口调头后,将车停在路中间,竟在车上睡着了。路人发现异常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当场将其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高达166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这直接导致他被诸暨市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他不仅酒后驾车,还在途中继续饮酒,血醇含量超标严重,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然而,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他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且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悔罪态度。依照刑法规定,此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这起不起诉决定书通俗易懂地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初犯、情节轻微的酒驾行为,如果嫌疑人积极认罪,司法机关会从轻处理,避免“一刀切”。但这绝非纵容酒驾!李某某的案例提醒每位司机:酒后绝不驾车,哪怕只是短途或“停车小憩”,都可能酿成大祸。数据显示,酒驾是交通事故主要诱因,公众应引以为戒,安全出行从拒绝酒驾开始。
如果您对类似案件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诸暨市检察院也明确,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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