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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凌晨,福州市鼓楼区辖区内,一名男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4mg/100ml,超过醉驾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最终以不起诉告终,这背后体现了法律对“情节轻微”的考量。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车沿六一路行驶至得贵路口时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提取血样并送检,确认酒精含量超标。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配合调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67条第3款明确,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结合刑法第37条,当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可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这一决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普通读者需注意:酒驾风险极大,切勿心存侥幸。
即使最终不起诉,行政处罚仍可能存在。驾驶员应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惜生命与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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