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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邵阳县某村陈某甲到岳父家拜年,途中遇邻里纠纷。他下车劝架时,被对方泼尿液,随手推倒对方,导致被害人右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21500元并获谅解。邵阳县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1. 自首情节: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利于从宽处理。
3. 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
本案提醒大家:邻里纠纷应理性解决,发生冲突后及时自首、积极赔偿,可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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