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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发生在婺源县多家酒店,涉及组织卖淫团伙长期承包休闲中心。
2016年起,周某甲、潘某某等人以足浴名义承包婺源县多家酒店休闲中心,实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程某甲作为酒店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业务对接。2017年6月发生打架事件后,程某甲明知对方在酒店内组织卖淫,仍未终止合同,直至2018年9月案发。公司因此非法获利43.5万元。
检察院指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无法证明程某甲对酒店足浴按摩服务对外承包拥有决定权。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事实仍不清、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容留卖淫罪需要“明知”且提供场所。检察机关强调“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起诉,保护公民免受不当刑事追究。证据不足时,不起诉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以上解读忠实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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