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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兰陵县鲁城镇发生一起家庭纠纷。赵某甲与父亲赵某乙,因亲戚矛盾,用铁锨等工具将赵某丙打成轻伤。案件2004年立案,但直到2020年才对赵某乙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刑法》第87条,故意伤害致轻伤,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本案案发于2003年9月,5年后即不再追诉。同时,第88条规定,只有逃避侦查才不受时效限制,而赵某乙一直在家,未有逃避行为。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已超过追诉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第177条,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自诉。
此案提醒大家:刑事案件有时效限制,及时报案、配合侦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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