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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凌晨,贵州江口县闵孝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5岁农民彭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避让行人时操作不当,车辆侧翻撞倒刘某某,导致刘某某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某立即施救,并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主动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后,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16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检察机关还认定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的行为虽触犯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年满65周岁、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和解。根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案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配合处理、主动赔偿和解,能有效减轻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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