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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公司车间内,一起意外事故夺走了一名工人的生命。保管员刘某某驾驶叉车取设备时,因操作不当将同事王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调查发现,刘某某并无叉车操作资质,属于违章作业。
刘某某日常工作是看管预热器,并非叉车司机。他在取搅拌机过程中,因不熟悉叉车性能、未掌握操作规程,导致悲剧发生。事故发生后,公司迅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家属也表示谅解。同时,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被害人亲属谅解、民事赔偿已履行、认罪认罚等情节。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无资质违章作业不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也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以上内容基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9〕84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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