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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在安徽亳州市谯城区,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乙在家门口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下,张某甲用拳头殴打儿子的面部,导致张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甲作为父亲,最终取得了儿子的谅解。
张某甲被警方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查明,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检察院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条款允许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予起诉。张某甲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谅解书进一步体现了案件的家庭内部性质,避免了刑事追究对家庭的更大冲击。
此案启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二级并非绝对追究刑责的标准。关键看情节是否轻微,如家庭纠纷、主动认罪、取得谅解等因素,能显著降低处罚力度。对于普通读者,建议家庭矛盾时寻求调解,避免暴力升级。若不服决定,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自诉。法律旨在惩恶扬善,也注重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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