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20年5月18日晚,上蔡县一名男子赵某某驾驶货车撞死行人王某某,交警认定他负全责。按理这属于交通肇事罪,但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会这样?下面带大家简单了解。
赵某某驾车沿路北行时撞上行人,造成对方死亡。事故后他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代了全部经过。经鉴定,被害人因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死亡。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家属谅解。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以下从宽情节:
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2. 自愿认罪认罚;
3. 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并获谅解。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上述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检察院正是据此作出决定,既惩罚了违法行为,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调查、积极赔偿并争取被害方谅解,能大大减轻处罚后果。认罪认罚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机会获得不起诉或轻判。
(以上内容根据上蔡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不起诉决定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