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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区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起诉案解读

2026-02-08 小编 0 评论

案情概述:温州企业虚开发票的“轻微”处理

在商业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犯罪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走向重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就生动诠释了“情节轻微”如何让企业免于刑责。这起案件涉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15年7月,通过支付手续费从他人手中购买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出票方为大城县某公司,总金额达172万余元,税额29.2万余元。该公司据此向税务部门全部抵扣了税款。

温州龙湾区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起诉案解读

事实经过:从购买发票到退税补救

检察院审查查明,张某的行为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完全是为了获取不当税款利益。发票抵扣后,该公司实际获得了税款减免。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2019年7月31日,该公司在警方介入后,主动向税务机关退出了全部29.2万余元税款。这一步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企业的整改态度。此外,2020年3月30日,该公司在值班律师黄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了违法事实。证据链条完整,包括张某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发票原件、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法律要点:虚开罪的认定与不起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该公司显然触及了这一红线,属于典型虚开。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直接援引了《刑法》第三十七条,即对犯罪分子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强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7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中,企业退税、认罪认罚等积极因素,成为不起诉的关键。2020年3月31日,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如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

启示与警示:企业税务合规的必要性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税务违法并非一罚了之。情节轻微、主动整改,能争取到不起诉机会。但这也敲响警钟:虚开发票看似“捷径”,实则风险巨大。一旦被查,不仅面临退税罚款,还可能酿成刑事责任。企业应加强内控,法定代表人更需警惕,确保业务真实。温州龙湾检察院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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