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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晚,石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香洲区被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石某某酒后驾车沿莲塘变压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鞍莲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但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院认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给予出路。
醉驾虽然是犯罪,但并非所有醉驾都要判刑。检察院会综合考虑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事故、认罪态度等因素。本案中石某某酒精含量不算极高,且主动认罪,因此获得不起诉处理。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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