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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晚,云南省彝良县居民邓某某在当地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上路。22时53分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1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彝良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通常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刑法第37条同时明确,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邓某某酒后驾车虽已触犯刑法,但因无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且主动认罪,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在于“情节轻微”。检察院综合考虑:一是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具有坦白情节。这些因素叠加后,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普通读者需注意,酒驾仍属违法,免于起诉并不等于无责,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仍可能面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铁律。即使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也会留下案底记录,影响今后出行与就业。希望每位驾驶人都能引以为戒,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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