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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利州区醉驾案:酒精88.2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2026-07-22 小编 0 评论

广元利州区一起醉驾案件的法律解读

2020年10月12日晚,广元市利州区杨某某酒后驾驶货车,在洪坡大桥处与护栏发生轻微碰撞。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广元利州区醉驾案:酒精88.2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案件核心事实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初犯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

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此类案件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此举既惩戒违法,又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案提醒驾驶员:酒后开车零容忍,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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