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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日晚,山东省巨野县万福路幼儿园门前,一辆灰色力帆轿车被交警拦下。驾驶员薛某某,男,1986年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96.1mg/100ml,远超酒驾标准。这起看似普通的酒驾事件,最终以不起诉告终,让人好奇:为什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据巨野县公安局侦查,薛某某酒后驾车从西向东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鉴定报告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6.1mg/100ml,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案发后,薛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
证据链条完整,包括车辆照片、户籍信息、证人李某某证言、薛某某供述、菏泽市公安局的理化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录像和照片。这些铁证让检察院确信事实清楚。
巨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薛某某虽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坦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这意味着薛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但仍需注意:酒驾违法,情节虽轻,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决定书提醒,如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
此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危险驾驶罪旨在震慑酒驾,但对初犯、情节轻微者,认罪态度好可从轻甚至免刑。普通司机们记住:酒后莫开车,一杯酒可能酿大祸。希望这个真实案例警醒大家,安全驾驶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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