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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本溪满族自治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万某某驾驶重型货车严重超载,撞伤横过人行道的行人于某某,导致其头部重伤二级、右锁骨轻伤二级。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事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万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并获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决定相对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
遇到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如实陈述、积极赔偿,是减轻责任的关键。本案提醒大家:遵守交规、避免超载,事故后正确处理,能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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