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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7日晚,成都郫都区犀浦镇,一名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被查。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达114.7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危险驾驶入罪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交警大队配合调查,构成自首。同时,他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决定免除刑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1. 危险驾驶罪门槛:饮酒后开车,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犯罪。
2. 自首可从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3. 情节轻微不起诉:符合刑法第37条、67条规定,检察院可依法不起诉。
提醒:酒驾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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