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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10分,在广东省廉江市罗州大道花园十字路口,一起交通事故震惊了当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生,初中文化)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江某驾驶的粤G*****号小型轿车相撞。周某某受伤,但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江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仅负次要责任。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周某某的醉酒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院审查显示,周某某的血样经鉴定,乙醇浓度高达100.42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以上)。这直接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于醉酒状态。案件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尽管事实清楚,但检察院认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他主动投案自首,并一直认罪悔罪,这些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尤其对初犯、悔罪表现好的醉驾行为,倾向于从宽处理,避免“一刀切”。
此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醉酒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但投案自首、积极悔改能争取从宽。普通读者应引以为戒:喝酒不开车,安全第一。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服决定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廉江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平衡了惩治犯罪与人文关怀,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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